焦点速读:企业当年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成本能否扣除
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在本月底结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历来都是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在近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税前扣除问题把握不准,如当年未取得发票能否扣除,费用归属期怎样确定等。
当年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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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真实且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者虽然取得但取得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 如果跨年度支出、费用真实发生,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了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企业可以进行扣除 。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因不可抗力无法重新取得合法合规凭证的情况。对此,根据28号公告,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举例来说 ,2022年11月,A公司与供货单位B公司签订了价值15万元的购货合同,A公司通过支票方式付款后不久,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然而,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进入2023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A公司再次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时,才发现B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具发票。此时,A公司应及时收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公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商品验收入库凭证以及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并凭这些资料进行扣除。
费用的所属期如何确定
实践中,企业财税人员经常遇到相关支出确认时间的判断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年度的费用,有些财税人员不清楚如何准确判断其所属年份,以至于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 企业财税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当期的要求,准确判断跨年度费用的所属期 。
例如 ,2022年1月,C公司为了开展经营业务,租赁了D公司的房屋。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C公司无法支付2022年度的房屋租金。经与D公司协商,约定2023年1月再支付,届时D公司再向C公司开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C公司虽然2022年未支付租金,但是该部分支出所属年度仍为2022年。
在进行扣除时,根据34号公告规定,C公司暂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可在预缴申报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果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C公司仍未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则该租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在以后年度C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租金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取得不合规发票找谁换票
28号公告第十三条明确,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换开发票具体怎么操作?不少人认为,谁开票找谁,即应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没错的。但如果是由第三方开具发票呢?
举例来说 ,E公司向F公司购买货物,F公司以自身不能开具发票为由,与G公司协商,由G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也就是说,E公司取得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此时,E公司需要换开发票,以合规办理税前扣除。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受票方应要求与自己发生了真实交易的对方换开发票。这个交易对方可能是原开票方,也可能不是原开票方。如上例,E公司应当要求真实的交易对方F公司开具一张与前述货物交易相匹配的合规发票,并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5月26日,版次:06,作者:王拴拴,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